(原標題:[來論]需盡快給電動平衡車指一條“明路”)
11月2日,重慶市江北區李家坪公交車站,市民吳先生將電動平衡車開到了公路上,結果被一輛公交車軋壞??匆婋妱悠胶廛嚤痪砣牍卉囕喯?,吳先生要求公交車司機賠償2000元。(11月5日《重慶晨報》)
電動平衡車當下很流行,很多年輕人很喜愛,愿意將其當成一種代步工具。
但電動平衡車的身份與定性,目前又非常尷尬:它既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屬于非機動車,似乎只能歸于“滑行工具”的行列。
而根據我國相關交通法規,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也就是說,電動平衡車并不能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行駛。
現實而迫切的問題是:電動平衡車是一種經科學研制而開發的新型交通工具,其科學、環保,同時有市場,深得一部分人喜愛。但無法辦理牌照,“不得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行駛”的現行法規局限,等于給電動平衡車判了“死刑”:試問,電動平衡車還可以去哪里使用或者行駛?沒有使用與行駛的任何條件,電動平衡車還有其存在的必要嗎?
這種矛盾與沖突,給我們提出了盡快修改與完善法律,同時完善道路規劃與建設等問題。比如將電動平衡車進行明確定性與管理,比如劃定必要的車道讓其使用等。
電動平衡車有點兒類似于此前的電動自行車。其是新技術、新科學、更環保的交通工具。但在現實中,其卻并沒有存在與生長的基本條件與土壤,甚至還會被城市管理者“禁止”與“限制”。這是平衡車與機動車的沖突,也是新老觀念的矛盾,是法律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道路建設跟不上時代發展的不平衡。
對此,依法處理電動平衡車違法上路的同時,我們還需要反思,該如何兼容并包,讓電動平衡車有其生存的空間?至少,我們需要給它指一條可以存在、發展與行走的“明路”。
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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