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電動滑板車、平衡車成為路面上時尚酷炫的代步工具,但是上海警方日前開始對電動平衡車等違法上路行駛進行了集中整治。(8月28日央視新聞)
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具有速度快、體積小的優勢,作為路面上時尚酷炫的短途代步工具,點綴了城市的亮麗街景,無疑也受到一些追逐潮流的都市青年的喜愛。但上海警方對這種代步工具進行集中整治,禁止其上路行駛,并非是故意“煞風景”,而是因為這種代步工具本身沒有路權,依法不能上路行駛,并且由于其沒有準入門檻、存在設計缺陷等自身局限性,在人群車隙中快速穿行,路遇緊急情況根本來不及剎車,很容易帶來翻車等安全風險和隱患,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造成駕駛者和他人人身、財產損害。
事實上,包括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在內的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沒有行業標準,既不符合我國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因而其既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屬于非機動車,只是一種滑行工具。
對于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這種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專門規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可見,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具備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的小區道路或者不對外公開的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
據此,《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具有路權,不得上路行駛,是依法有據的。
而對違規者,上海警方分別處罰,其中對在機動車道使用滑行工具的,將按上限處罰款50元;對在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一律處罰款20元。這也于法有據,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早在2003年就出臺實施,隨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于2004年即已實施,對近幾年方興未艾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城市短途代步工具,不可能有先見性明確規定,2007年、2011年的法律修訂中對此問題也未有涉及,這就導致近年來一些城市交通管理執法中,面對日益增多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現象,乃至由此造成的意外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存在定性、處置上無所適從的困惑,凸顯法律滯后性問題,需要通過打“補丁”,來彌補法律規定不足的短板。
總體而言,上海警方開展集中整治,對電動平衡車、滑板車上路說“不”,不但依法有據,也是城市交通管理面臨新情況挑戰的具體實踐中,針對法律適用的滯后性短板,對現行道路交通法律相關規定的細化和完善,是一種有益的執法創新,此舉值得各地借鑒推廣。而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安全上考慮,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不具有路權,也應成為人們出行的共識和常識,不能為了一己一時的便利“瀟灑”而置公共交通安全于不顧,而應自覺遵守城市交通秩序,維護好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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